为获取佣金,表兄弟俩在互联网上共谋后,同意接受他人邀约到云南省边境运输毒品。回到重庆后,两人刚接上头即被公安局民警拦截捉获,从其携带的旅行箱的两根拉杆内共查获海洛因四包,净重146.28克。6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毒品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曹礼明、金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曹礼明、金亮系表兄弟,金亮在广东省惠州市打工。2008年,曹礼明认识了一个叫“阿飞”的男子,该男子邀约曹礼明从云南到缅甸帮人带毒品挣钱,并问曹礼明能否找人一起帮忙带毒品。2009年1月曹礼明与其表哥金亮上网聊天时说起去缅甸帮人带毒品一事,为获取丰厚佣金,金亮答应了其要求。2009年2月初,曹礼明应“阿飞”要求赶到重庆见到了“阿飞”并与其乘车前往昆明,与直接坐车从广东去昆明的金亮碰面。曹礼明、金亮在一出租屋内收下“阿飞”介绍的一个外号叫“老四”的男人送来的藏有毒品的两个旅行箱,按照“老四”的安排各带着一只旅行箱乘车先后到达本市永川区三教镇加油站旁,二人碰头后,刚坐上在路边等候的一辆长安面包车,即被当地公安人员拦截捉获,从其携带的旅行箱的两根拉杆内查获海洛因四包,净重146.28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礼明、金亮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人邀约指使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146.2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和安排,帮助运输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