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依法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成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这一新罪名后,济南市检察机关批捕的首起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
据侦查机关侦查查明,济南东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兴涛与冯雷、张远红、孙鲁予、江开明(在逃)签订合作协议,由冯雷等四人对东娇公司进行网络直销,网络传销人员分会员、铜卡、银卡、金卡、白金卡、钻卡六个等级,消费者分别购买600元、1800元、3000元、6000元、12000元、18000元的产品即可成为相应级别的会员,实际 600元的产品市场价不到200元)。然后依靠会员发展下线来销售产品,每销售一份产品将获得一定的奖金,直接发展的下线越多,奖金越多。其中,冯雷对该网络总负责,孙鲁予负责讲课和开发市场,张远红负责发放网络奖金。截至案发时,该模式的销售额已达137.94万元,参与群众达800余人。
据办案人员介绍,此前对非法传销的打击主要依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由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在具体的法律运用上,基本集中于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如果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也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但在实际办案中,这些罪名是很难认定的。非法经营罪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而传销往往以发展下线、收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有些并没有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且,非法经营罪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这与传销行为的所得是不同的。诈骗罪的诈骗数额要求超过2000元才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现在传销活动越来越隐蔽,有些传销者为了躲避打击,都收2000元以下的入门费,比如1800元,所以通过诈骗罪来打击非法传销行为也有一定的难度。
据了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项,不仅对传销的定义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即“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同时,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一新罪名,将惩罚传销犯罪行为提前到组织、领导阶段,且不像原来需要等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这一规定对那些传销领导者、组织者将会产生巨大的威慑力,有利于对传销犯罪的及时依法惩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