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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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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大恒基原董事长刘益良等17人被控实施多起犯罪行为
北京中大恒基原董事长刘益良等17人被控实施多起犯罪行为
作者: 肖宁    发布时间: 2009-06-30 13:41:35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益良、原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总经理霍永光等17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斗殴罪等罪名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刘益良在经营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程中,纠集被告人霍永光、张威、孙靖、戚昌年、张杰、沈强等人形成了一个以刘益良为首要分子、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该集团先后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2002年6月15日,因被告人刘永科(时任北京华泰和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与被害人赵先生、杨先生发生房屋装修纠纷,被告人刘益良纠集戚昌年、赵宇(另案处理)等中大恒基公司员工共约30余人到被害人经营的咨询中心对被害人赵先生、杨先生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益良指使他人打砸店内玻璃、电话机、传真机等物品。经鉴定,杨先生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830元。

    2003年2月4日,因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发生纠纷,被告人刘益良遂纠集被告人马永、戚昌年、吴晶悦、孙强等十余名中大恒基员工围堵安贞华联南门,并指使被告人孙强永链锁将玻璃门锁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之后,刘益良以此为由安贞华联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04年7月22日,因与蓝天新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房源纠纷,被告人霍永光指使被告人孙靖、张威、刘效京带领30余名中大恒基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蓝天新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加盟店内,殴打该公司员工刘鸿鹄、曹振辉等人,打砸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并向该公司强行索得中介费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04年7月22日,因与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中介费纠纷,被告人霍永光在接到被告人常引妮的报告后,指使被告人张威带领30余名中大恒基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索要中介费。被告人张威到达该公司后在被告人常引妮的指认下,指使中大恒基公司员工殴打被害人赵先生、王先生,并打砸笔记本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经鉴定,二人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6212元。

    2005年2月25日,因与被害人董先生发生房屋买卖中介纠纷,经被告人刘益良授意,被告人霍永光纠集被告人孙靖、沈强、张威、张杰等人,并伙同被告人刘宏利(时任中大恒基公司行政部经理)、谢景钟(时任中大恒基公司北苑家园物业部经理)带领40余名中大恒基公司员工到兴隆灯具城董先生门店内,持镐把对被害人董先生进行殴打并将店内灯具及金杯牌面包车窗玻璃砸毁,经鉴定,车窗玻璃修复价值人民币1170元。之后,被告人霍永光以实施暴力相要挟,又向被害人董先生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5年11月10日,因与北京置换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房屋代销纠纷,被告人霍永光纠集被告人张杰、张靖、张威带领30余名中大恒基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置换家园公司办公室,对该公司员工张先生、徐先生等人进行殴打,强行让置换家园公司退还定金和预付房款共计现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被告人霍永光、张杰以实施暴力相要挟,又向该公司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5年4月14日,因与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SOHO现代城争抢客户发生冲突,经被告人霍永光指使,被告人孙靖、沈强纠集,被告人孙靖带领30余名中大恒基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现代城1号楼持械殴打中天置地公司员工,致五人受伤,后追打至该公司门店,将店内电脑、复印机等办公用品砸毁。

    2005年6月6日,因工程承包问题被告人刘永科(时任北京华泰和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与被害人陆先生发生矛盾,当日13时许,经被告人刘永科要求,被告人刘宏利纠集被告人侯拥、贾建彬在朝阳区北苑家园茉藜园小区对陆先生实施殴打,造成陆先生颅骨骨折(左颞骨岩部及左侧乳突)、左耳乳突蜂房积血、腰压缩性骨折、皮肤裂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偏重)。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刘益良、霍永光、吴晶悦、谢景钟、刘效京、贾建彬、孙强,在被告人刘益良协助下抓获被告人刘永科、戚昌年,在被告人马永协助下抓获被告人张杰、张威、沈强、常引妮;被告人刘宏利、侯拥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孙靖、马永先后到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益良无视国法,纠集被告人霍永光、张威、孙靖、戚昌年、张杰、沈强组成犯罪集团,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刘益良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霍永光积极实施或组织其他成员实施犯罪活动,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威、孙靖、戚昌年、张杰、沈强分别参与了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刘宏利、刘永科、马永、吴晶悦、谢景钟、刘效京、常引妮、侯拥、贾建彬、孙强无视国法、分别结伙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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