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益良、原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总经理霍永光等17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斗殴罪等罪名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刘益良在经营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程中,纠集被告人霍永光、张威、孙靖、戚昌年、张杰、沈强等人形成了一个以刘益良为首要分子、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该集团先后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2002年6月15日,因被告人刘永科(时任北京华泰和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与被害人赵先生、杨先生发生房屋装修纠纷,被告人刘益良纠集戚昌年、赵宇(另案处理)等中大恒基公司员工共约30余人到被害人经营的咨询中心对被害人赵先生、杨先生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益良指使他人打砸店内玻璃、电话机、传真机等物品。经鉴定,杨先生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830元。
2003年2月4日,因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发生纠纷,被告人刘益良遂纠集被告人马永、戚昌年、吴晶悦、孙强等十余名中大恒基员工围堵安贞华联南门,并指使被告人孙强永链锁将玻璃门锁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之后,刘益良以此为由安贞华联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04年7月22日,因与蓝天新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房源纠纷,被告人霍永光指使被告人孙靖、张威、刘效京带领30余名中大恒基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蓝天新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加盟店内,殴打该公司员工刘鸿鹄、曹振辉等人,打砸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并向该公司强行索得中介费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04年7月22日,因与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中介费纠纷,被告人霍永光在接到被告人常引妮的报告后,指使被告人张威带领30余名中大恒基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索要中介费。被告人张威到达该公司后在被告人常引妮的指认下,指使中大恒基公司员工殴打被害人赵先生、王先生,并打砸笔记本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经鉴定,二人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6212元。
2005年2月25日,因与被害人董先生发生房屋买卖中介纠纷,经被告人刘益良授意,被告人霍永光纠集被告人孙靖、沈强、张威、张杰等人,并伙同被告人刘宏利(时任中大恒基公司行政部经理)、谢景钟(时任中大恒基公司北苑家园物业部经理)带领40余名中大恒基公司员工到兴隆灯具城董先生门店内,持镐把对被害人董先生进行殴打并将店内灯具及金杯牌面包车窗玻璃砸毁,经鉴定,车窗玻璃修复价值人民币1170元。之后,被告人霍永光以实施暴力相要挟,又向被害人董先生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5年11月10日,因与北京置换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房屋代销纠纷,被告人霍永光纠集被告人张杰、张靖、张威带领30余名中大恒基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置换家园公司办公室,对该公司员工张先生、徐先生等人进行殴打,强行让置换家园公司退还定金和预付房款共计现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被告人霍永光、张杰以实施暴力相要挟,又向该公司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5年4月14日,因与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SOHO现代城争抢客户发生冲突,经被告人霍永光指使,被告人孙靖、沈强纠集,被告人孙靖带领30余名中大恒基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现代城1号楼持械殴打中天置地公司员工,致五人受伤,后追打至该公司门店,将店内电脑、复印机等办公用品砸毁。
2005年6月6日,因工程承包问题被告人刘永科(时任北京华泰和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与被害人陆先生发生矛盾,当日13时许,经被告人刘永科要求,被告人刘宏利纠集被告人侯拥、贾建彬在朝阳区北苑家园茉藜园小区对陆先生实施殴打,造成陆先生颅骨骨折(左颞骨岩部及左侧乳突)、左耳乳突蜂房积血、腰压缩性骨折、皮肤裂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偏重)。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刘益良、霍永光、吴晶悦、谢景钟、刘效京、贾建彬、孙强,在被告人刘益良协助下抓获被告人刘永科、戚昌年,在被告人马永协助下抓获被告人张杰、张威、沈强、常引妮;被告人刘宏利、侯拥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孙靖、马永先后到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益良无视国法,纠集被告人霍永光、张威、孙靖、戚昌年、张杰、沈强组成犯罪集团,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刘益良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霍永光积极实施或组织其他成员实施犯罪活动,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威、孙靖、戚昌年、张杰、沈强分别参与了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刘宏利、刘永科、马永、吴晶悦、谢景钟、刘效京、常引妮、侯拥、贾建彬、孙强无视国法、分别结伙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