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打伤交警阻挠执法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赖弥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下午,由郭建生(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白色车(车内搭载被告人赖弥红等人)在大余县吉村镇下村的三角塘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将村民周某撞伤,伤者被送往大余县南安镇卫生院治疗,后伤者亲属向大余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大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要求出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指令,先指派协警员马某到南安镇卫生院了解情况,但遭到被告人赖弥红的阻拦,马某随即向值班的上级领导李某报告,李某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南安镇卫生院进行调查,在途径县城农贸市场街面处时,发现该部白色肇事车辆从县城农贸市场往南安大道方向行驶,李某等人对交通肇事车辆进行了拦截,因处理事故收集证据需要,需对肇事车辆依法进行扣押,但却遭到被告人赖弥红、郭建生等人的阻挠。被告人赖弥红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李某、蓝某等人进行殴打,致李某、蓝某受伤,肇事车辆趁机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情等级为轻微伤乙级,蓝某为轻微伤丙级。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赖弥红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赖弥红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赖弥红采取暴力方法,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审法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属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