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葛玉秀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葛玉秀原先经营一家招待所,刚开始生意还行,但近年来因管理不善,生意十分惨淡。然而,身为经营者的葛玉秀,不是想着如何通过改善管理来提高效益,而是寄希望于通过介绍卖淫来聚集“人气”,从而提高经营效益。自2008年4月起,葛玉秀先后多次为需要色情服务的旅客联系卖淫女,并且在事后向卖淫女收取10元至30元不等的“床铺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玉秀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勾通撮合,使他人的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