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浴场内,江西来沪的个体经营者张某趁众人及女童父亲浴后睡觉休息时,向睡在对面床铺上的11岁女童伸出了淫手。今天,张某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9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张某在闵行区某浴场4楼休息大厅,趁大厅内其他人熟睡之机,至对面的42号床铺,对睡在该床铺上年仅11岁的女童丽英(化名)实施了摸下身、吻脸部等猥亵行为。浴场服务员发现丽英在浴场休息厅哭泣便追问原委。在获悉色狼还在楼上作按摩时,便将张某拉至过道训斥。男子先是求饶,后又威胁不要报案。经群众报警,张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辩护人以张某无前科为由建议对张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酒后不知是否实施猥亵行为,以及猥亵幼女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经查,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