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发货员多发的锌锭,驾驶员顿生歹念擅自出售,而在发货单位多次询问后又不认账。这起将本单位保管的物品出售获利的案件,7月1日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驾驶员杨学锋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同案被告人洪昌财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6岁的杨学锋在清龙物流有限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工作。2008年11月7日,清龙公司受上海安泰科物贸公司委托,承运该公司仓储于上海全胜物流公司的一批锌锭,准备发往浙江温州。杨学锋受公司指派并邀同乡洪昌财,一同前往全胜公司位于铁路封浜库区提货。次日凌晨4时40分,全胜公司发货员在发货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往杨学锋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上吊装了锌锭39件,比提货单上应发的35件多吊装了4件,合计重4.819吨,价值4.4万元。当晚,杨学锋在温州卸货后发现多装的4件锌锭,便与洪昌财一起将4件锌锭出售给位于温州牛山南路的废品回收站,得款2.93万元,杨分得2.4万元,洪分得5300元。事发后,发货单位全胜公司向铁路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8年11月26日将杨学锋抓获,今年1月14日又将洪昌财抓获。一审判决后,杨学锋及辩护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杨学锋利用担任清龙公司驾驶员的职务便利,伙同洪昌财擅自将在运输过程中本单位保管的财物出售,得款后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杨学锋在发货单位已经向其追问锌锭的情况下,仍将价值4万元的锌锭予以销赃,并隐瞒真相否认多装锌锭的事实,当公安人员对其进行盘问时,其仍予以否认,直至向其出示货场监控录像后才被迫承认犯罪事实,说明杨学锋主观上犯罪恶性较大。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已经体现了对二被告人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