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领取的占地补偿款是公款,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私存于个人账户后出借给他人5万元,最终,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某村支部书记徐某为自己的取巧行为留下了终身的悔恨。近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5年1月,时任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某村支部书记的徐某从本镇财政所领取“利凤路快车道”占地补偿款14万元,并将该款存在个人设立的账户上。本村村民潘某得知后,即向徐某提出借用部分款项用于在上海经营的废品收购生意。2005年2月28日,徐某从该补偿款中取出5万元给潘某使用,同年4月19日,潘某归还3万元,下余2万元至今未还。案发后,徐某已归还本息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经手管理的公款挪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