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任农村信用社代办员的农民,利用熟悉农村信贷规定和接近信用社领导的便利,让亲朋村邻帮做申请贷款手续,在八个月时间里,先后骗取贷款19.1万元,因构成贷款诈骗罪,近日被安徽省阜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而这些只为照顾情面的村民则成了帮助诈骗贷款的犯罪工具。
孙一文实施贷款诈骗犯罪始于2005年3月。同年3月31日至当年11月29日,其编造多种理由,先后劝说和请求其亲属及同村村民计27人,假借养猪、建房等理由,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在完成贷款全部手续后,由孙一文领取贷款支出花费。
孙一文实施骗贷的次数和金额是在试探中逐月增加的。当年3月份仅贷款1次1万元,到了同年4月便增加到3次计1.9 万元。而到同年8月份,其在8月5日至13日的8天时间里,便先后5次贷款计4万元,而在当年的9月份,孙一文一次贷款数额就达到2万元。在其实施23次假名骗贷中共诈骗贷款19.1万元。
2005年底,该信用社安排人员找借款农户结算贷款利息时,孙一文假名贷款事实暴露,并承认贷款系其使用,并结清了当时的到期利息。此后孙一文陷入穷途末路,后潜逃外地。
2007年2月,该案被立案侦查,同年底孙一文在芜湖火车站被抓获归案。2009年1月该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孙一文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孙不服,以其借名他人贷款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孙一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借名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巨大,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遂作出维持原判终审裁定。
该案虽以孙一文贷款诈骗犯罪判刑而告结束,但它带给社会的警示意义不能忽视。一是作为碍于情面,不愿得罪孙一文的27名村民,其法律意识的淡薄程度令人不安。顾情面而不惜充当诈骗犯罪工具,其后果是可怕的。二是作为审批贷款的信用社业务人员,其审核把关职能的丧失令人震惊。孙一文假名贷款行为反复出现,如果该信用社审批人员能够坚持制度原则,其诈骗贷款行为就不能得逞。三是作为该被骗单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其内部管理亟需规范,风险意识应进一步提高,“人情贷款”问题应有效克服。如此让孙一文享受到普通村民难以想向的贷款待遇,其中原因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