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是因未同意对方提出的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发生激烈争吵,而持刀杀人,但因连砍要害部位30余刀,手段残忍,年仅20岁的女孩被认定是故意杀人。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李香故意杀人案,法院一审判处李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十六万八千元。同时,刘新振在明知李香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香人民币4万元。刘新振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香今年20岁,吉林通化人,无业。刘新振今年55岁,能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香于2008年8月17日晚,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里小区其租住的房间内,因与彭某发生争执,李香持菜刀多次反复砍击彭某头面部、颈部等处,致彭某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新振在明知李香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香人民币4万元,帮助李香逃避抓捕。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以不立即执行。刘新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李香提供资金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