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非法所得,一年抢劫、盗窃作案三十起,几乎十天作案一次,数额特别巨大。7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利、张山有期徒刑各18年,孙三有期徒刑12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姬停有期徒刑2年,均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于辉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利、张山、孙三、姬停、于辉(均为化名),自2007年11月起至2008年11月止,被告人王利、张山、孙三共抢劫作案2次,总价值921元;被告人王利共盗窃作案28次,总价值52943元;被告人张山共盗窃作案27次,总价值52593元;被告人孙三共盗窃作案12次,总价值23326元:被告人姬停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18次,总价值27245元。被告人于辉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1次,总价值l54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利、张山、孙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入室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利、张山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三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姬停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多次收购,被告人于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利、张山、孙三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