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锦、刘南燕、柳燕霞、任育婷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并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锦于2007年11月开始购买“麻古”吸食,后又多次毒品牟利。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刘南燕与其丈夫唐某携带17万元人民币,前往广州向被告人邓锦购买毒品后,于同月30日分别驾驶两辆小汽车返回湖南,行至京珠高速公路韶关市坪石路段时,唐某乘坐的汽车因为出现故障在坪石出口下高速去修车。被告人刘南燕携带毒品驾车沿京珠高速继续前行,行至粤北站被公安机关拦停盘查,当场查获“麻古”、冰毒1421.9克,海洛因47.8克,大麻83.9克及吸毒工具一批。
被告人任育婷、柳燕霞均是被告人邓锦的女朋友,两人多次帮助邓锦进行贩卖毒品。被告人任育婷将两张银行储蓄卡提供给邓锦使用,为其进行毒品交易及资金周转提供方便。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柳燕霞与他人在荔湾区芳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麻古”1.15克,冰毒2.8克。同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汾水小区将邓锦、柳燕霞抓获,在邓锦身上及柳燕霞居住处搜出“麻古”和冰毒2418.3克,海洛因5.3克。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邓锦、刘南燕、柳燕霞、任育婷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南燕、柳燕霞、任育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