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盗窃车辆,一个帮忙掩饰,结果双双受到法律严惩。7月16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将钦北区新棠镇的李显峰和颜善日一起送进了监狱。
李显峰是名“瘾君子”,为吸食毒品早已是散尽家财。2008年12月2日早上7时许,苦于无钱购买毒品的李显峰铤而走险,偷偷窜到新棠卫生院,将停放在卫生院车棚内的一辆红色豪达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盗后将车骑到新棠镇南局村委南局村找到与其熟识的吸毒人员颜善日,托颜善日帮忙把车卖出去。颜善日在得知该摩托车是李显峰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答应李显峰的要求,而后以100元的价钱将车抵押给大沙田区南晓镇福里村一个绰号叫“老短”的男人,并用所得的钱从“老短”处购买了毒品海洛因6粒与李显峰共同吸食。
数天后,李显峰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颜善日随后也落入法网。据查,被盗的红色豪达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12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显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颜善日在明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赃物时仍然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李显峰因吸毒被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罪行,依法以自首论处,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据此,法院依法对李显峰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颜善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