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延,女,1994年4月2日至2001年3月24日任焦作市土地管理局局长(正处级)。法院依法审理查明:1998年9月1日,张爱延在焦作市土地管理局工作期间,经与被告人李仁强(副处级)预谋,利用被告人张爱延担任局长主管财务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用于李仁强个人注册成立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