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下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新型毒品犯罪,被告人刘成钢、罗玉强、吴刚贩卖麻古689粒、冰毒182.12克。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刘成钢在自己家里及重庆市涪陵区天意百货楼上两次卖给李某某冰毒共2克,获款700元。同年3月,被告人刘成钢在重庆市涪陵区三环路两次卖给王某某麻古8粒,获款400元。同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成钢在自己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易家坝的租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吴刚冰毒一包。同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成钢、吴刚相约一起到重庆购买毒品贩卖。当晚,被告人刘成钢驾驶自己从肖某某处租赁来的轿车和被告人吴刚来到重庆。次日,二被告人通过被告人罗玉强的居间介绍购买到麻古689粒、冰毒73.32克。另外,被告人刘成钢还购买了50克的冰毒。由于被告人刘成钢、吴刚在重庆购买毒品未休息好,吴刚就打电话喊潘某某驾驶轿车回涪陵,在该车行驶至渝涪高速路李渡收费站时被重庆市涪陵区禁毒支队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含甲基苯丙胺,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示了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毒品当面称重记录、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通话清单、银行查询记录、抓获经过、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成钢、罗玉强、吴刚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法院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是否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罗玉强的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