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他人合伙(已判刑)预谋盗窃,2006年11月28日王某伙同他人驾车窜至井陉矿务局北门外翻墙进入工业泵厂大院,将院内存放的铬铁500公斤盗走,价值4900元。后卖至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500元。时隔一天王某与同伙重游故地,但因围墙加高无法实施盗窃,王某等人利用工具钻墙打洞进入院内,一群“钻墙鼠”盗走价值4120元的钢管后卖至废品收购站的赃款2100元,王某分得600元。
法院认为,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了工业泵厂的损失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非常好。但王某在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释放,被告人王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