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原交警队队长长徐某驾驶警车肇事致一人死亡,非但不及时报案,反而逃匿贿买下属顶罪,被检察官慧眼识破后提起公诉。因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量刑畸轻而提起抗诉,他得知后再次潜逃。徐某6月17日被抓获归案后,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徐某原系阳谷县交警大队二中队队长,200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驾驶警车行至聊夏路凤祥路口时,因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想到自己可能因此而丢掉饭碗,遂驾车逃逸,连夜找到本中队协管员李某,许其以好处,让其顶罪。李某同意,徐某遂将当时案发情况向其做了详细介绍。李某按其叙述向公安机关做了虚假供述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徐某为加固李某顶罪的决心,先过付现金10000元。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李某对犯罪事实叙述不清,多处细节前后供述矛盾,同时发现徐某在案发后表现反常,有作案嫌疑,遂决定自行补充侦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加大讯问力度,一举查明徐某交通肇事逃逸并指使李某承担罪责的事实。遂将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追诉,和李某涉嫌包庇罪一并提起公诉。
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以徐某系一个目的触犯两个罪名为由,只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提起抗诉,徐某闻讯再次逃跑,该案一度中止审理。2009年6月17日,徐某被抓获,经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以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