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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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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自警察开枪杀人案开庭
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开庭 死者家属索赔98万
作者: 钟旭 岳万青    发布时间: 2009-03-24 16:51:46


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一审开庭


    倍受社会关注的“2.13”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杀人一案,于3月24日上午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因倒车起冲突  民警酒后开枪杀人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忠春于2009年2月13日21时许,酒后驾驶轿车至蒙自县某小区找某人,当得知要找的人已经离开后,被告人吉忠春准备驾车离开。在倒车过程中,因其驾驶的轿车即将与停放在附近的一轿车发生碰撞,在旁边观看的李某紧急叫停。后李某看见该轿车的车主许馨月,遂上前向其说明情况,并请许馨月将自己的车挪开。许馨月遂到家中叫自己的丈夫潘某出来倒车。被害人潘某出门看到两辆车的情况后,一边骂坐在车辆驾驶室内的被告人吉忠春,一边用手殴打其头面部,致使被告人吉忠春的鼻子出血,后被李某、许馨月劝开。当被害人潘某见到吉忠春下车过来后,又绕过劝说的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乱蹬,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本属于单位配发的公务用“六四”式手枪朝被害人潘某连开三枪,致使潘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系枪弹至双肺、主动脉弓和肝脏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吉忠春左鼻部钝挫伤,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吉忠春留在作案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正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吉忠春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吉忠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焦点一:被害人潘某是否有过错

    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刑事方面,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是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潘某有严重过错,被害人的妻子许馨月叫被害人潘某出来把车倒开,被害人潘某出来后非但不把车倒开,而是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被害人潘某还对本案情节的加重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潘某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后,吉忠春并没有进行相应还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反而出手殴打吉忠春。

    委托代理人认为,在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上,不存在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吉忠春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近距离连开三枪杀死他人,犯罪动机明显,且是在下班时间使用手枪,犯罪地点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产生了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大,应依法从重判处。

    公诉人没有对被害人潘某是否有过错发表明确意见。

    焦点二: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是本案法庭辩论的另一个焦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案发后留在现场,有人从他手里把枪拿开时并没有反抗,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有自首表现。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现场,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了他的”,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对其行为负责,属于自首。

    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并没有打110报警,只是等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他的”,其是否主动投案,值得商榷。

    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98万余元

    被害人潘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抢救费5000元,丧葬费11442元,死亡赔偿金229920元,被抚养、赡养及扶养人生活费328763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共计980125.00元。

    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论中认为,因为被告人是蒙自县公安局的民警,给蒙自县公安局造成局造成了损失,庭审前,蒙自县公安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已经赔偿55万元,应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

    委托代理人认为,先前达成达成协议所给付的55万元,是蒙自县公安局出于道义而给付的,而不能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民事赔偿款,道义补偿与民事赔偿有明显区别。

    被告人吉忠春在法庭上表示,将接受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被告人在法庭即将结束时的三个致歉、三个对不起、一个哀悼

    在最后陈述时,被告人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他说“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他向死者家属致歉,向培养自己多年的蒙自县公安局致歉,向自己的家人致歉,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发表“警示”

    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了对此案的警示:此案后果严重,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影响,这和被告人是一名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有关。对此,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人民警察应该是社会治安的维护者,却因为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忘记了自己职责,一次因倒车引起的冲突毁灭了两个家庭。任何一个执法人员,面对突发事件,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就极其容易发生严重的后果。在提倡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一个小小的口角纠纷,就导致双方拳脚相加、拔抢相向,如果在事前双方都能相互多谅解,这个案件就不会发生。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综合考虑控辩方的意见后作出公正判决,并择期宣判。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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