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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
作者:民四庭 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8月25日上午,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全省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总结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安排部署新形势下全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任务。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主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的目标要求,强化执法办案,创新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商事案件1788件,审结1891件;受理一、二审海事案件13770件,审结15202件,其中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87件,审结787件;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795件,审结2683件。

  会议要求,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贯穿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秩序,又要依法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要围绕“一带一路”“两区”建设、“海洋强省”等重大决策,做好服务保障的结合文章,积极参与涉外法律的修改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个案中创设裁判规则,努力在国际规则的确立和引领上有所作为。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通过高效、便捷、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诉讼,努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

  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和涉外商事海事案例常态化报送制度,积极参与山东法院精品案例规则库建设,坚持每季度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加大典型案例发布,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质效。要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推进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加强优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程序保障和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着力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围绕海诉法、海商法修改、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等“新”“特”“难”问题,开展实务性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要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爱冰主持会议。会上,济南、青岛、东营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胶州法院作了经验交流。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省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民四庭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中院、青岛海事法院分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院长,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全体人员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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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核心阅读】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主要适用于侵犯个人权益的案件

  ■司法人员滥用刑事和解将追责

  7月24日上午,刑事被害人小君和被告人祁某的手握在了一起……在打篮球时,祁某因争执将小君脸部打成轻伤。

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祁某

 

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以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的依据,正是北京市一中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针对合法性的疑问,一中院副院长陈锐解释,根据指导意见,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指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以及自诉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8类案件则不适用刑事和解。

  根据该院规定,在立案后,可向当事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刑事和解,同时明确告知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及时转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该院根据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悔罪态度、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谅解程度、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履行程度等情况,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作出准许撤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或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

  此外,为防止滥用刑事和解制度,该院通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定期对刑事和解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等形式,查处刑事和解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现象,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和解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白龙)京华时报报道

  一中院率先出台刑事和解制度

  轻微犯罪可“花钱买谅解”免刑罚

  重伤以下、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被告人通过经济赔偿、道歉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自身刑罚。昨天,市一中院首次出台《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已悔悟的被告人给予宽大处理。

  刑事和解制度,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协商,被告人以认罪、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据介绍,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和刑罚结构,虽然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但在弥补被害人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等社会效果上却不甚理想。而刑事和解制度,通过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促使被告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兼顾了双方权益。如夫妻打架、邻里纠纷等均可参照此执行。

  >>首宗案例

  篮球伙伴庭上和解

  昨天上午,一中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打篮球引发的故意伤害案,22岁的被告人祁某成为这一制度的首名受益者。2007年5月26日,祁某和15岁的小君(化名)等人在小区的篮球场打球,小君抢球时不小心碰了祁某的脸,双方争执起来。祁某打了小君鼻子一拳,导致小君左眼眶下壁骨折、左眼球挫伤、双侧鼻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此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祁某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很多调解工作,最终祁某表示悔罪、认错,并主动赔偿小君经济损失1万元;小君和家人也表示对祁某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昨天一中院终审判决祁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害人小君也来到宣判现场。法官宣读完判决后,祁某的母亲拿出1万元现金交给小君,原本就是朋友的两个年轻人再一次互相握手。

  >>马上就访

  “刑事和解”不等于“用钱赎刑”

  此项政策出台后,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就是“用钱赎刑”。一中院副院长陈锐表示,这是对法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误解。因为刑事和解首先建立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会实现。其次,被告人的谅解是最重要的减刑因素,即使被告人一方“用钱砸”,只要没有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或者犯罪情节严重,造成重伤,甚至致死的,还是无法得到减轻或免刑的。这项制度建立后,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后果、监督方式都有具体规定,绝不存在“滥用和解”和“强制和解”,不但不会影响司法公正,还有利于推进司法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

  宜于适用刑事和解的,包括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等,主要是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社会利益、但同时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八类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残忍、动机卑鄙、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涉及黑恶势力犯罪、雇凶伤害杀人案件;被告人是累犯或曾经接受过刑事和解又重新犯罪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案件。

  ■刑事和解程序

  法院立案

  向当事人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

  双方同意

  主持刑事和解

  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补偿达成协议

  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交付补偿款(记者王秋实 实习记者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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