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居民房屋以经营游戏室为名,提供赌博设备开设赌场,5天时间从中抽头渔利8万余元。8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童军、彦斌、汤亚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08年1月12日,被告人童军、彦斌、汤亚承租宿迁市宿城区新华居委会一组王某家二楼,合伙经营一家游戏室。其中被告人童军提供了48台赌博机,被告人彦斌租赁场地,并提供1万元的备用资金(用以支付客户赢取的赌资),被告人汤亚装潢、购买空调等设备。
营业期间,被告人彦斌、汤亚负责游戏室的正常管理,被告人童军聘用了叶某负责记录账目、收取资金,并聘用了王某某、叶某某、刘某、吕某、陈某、罗某等工作人员,为赌博人员进行“上分”等服务,其中罗某是机器厂家派驻负责赌博机的维护和打码。该游戏室每天核对一次帐目,由叶某、汤亚或彦斌确认后交给童军。自2008年1月12日至1月17日营业期间,被告人童军、彦斌、汤亚三人利用经营的赌博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6375元。
2008年1月17日,被告人汤亚在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童军、彦斌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三被告人非法获利86375元以及备用赌资9000元,共计人民币95375元,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追缴没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军、彦斌、汤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童军、彦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