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张立兴执行死刑。
张立兴,男,l966年出生,利辛县人。1990年5月12日因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8月8日减余刑释放。2008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18日,被告人张立兴与马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在马某某家同居。为马某某干活的刘某某经常留宿马家中,并与马发生性关系,张立兴因此产生杀害马某某的念头,并于2008年3月12日购买一把单刃刀藏在家中。3月16日夜,张立兴欲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因马某某仍不理睬张立兴,张立兴即持准备好的单刃刀刺入马某某耳部、颈部各一刀,并将马某某颈部割开,又持刀割马阴部后将刀插入马某某的阴道内。张立兴用被子盖住马某某的尸体,从马的衣服内掏出现金2000余元,撕烂烧毁在门口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切颈部致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张立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8月8日减余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兴因与其同居的马某某与他人有两性关系,持刀刺马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张立兴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立兴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立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立兴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然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视张立兴的犯罪情节对其不应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立兴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并依法报最高院核准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