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是城镇的美容师,是绿色家园、美好家园的守护者,应当受到人们的尊敬。然而,梁进却无故殴打一位老清洁工致轻伤。8月4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梁进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梁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梁进,又名“阿N”,男, 1980年6月9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西县安德镇安德街上西巷。2009年1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梁进将自家清扫的垃圾拿到家门口时,见到安德街清洁工隆廷迁驾驶专收垃圾的正三轮车超过其家门口,便要求隆廷迁将垃圾车倒回自家门口收垃圾。隆廷迁称倒车不方便,请梁进自己拿垃圾过来倒。被告人梁进认为隆廷迁故意刁难,一时恼羞成怒,冲上前对隆廷迁的左脸重重地打了一巴掌,并用左手抓住隆廷迁的脖子将其从三轮车上硬拉倒在地上,后继续对隆进行殴打,致隆左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隆廷迁所受的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梁进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支付被害人隆廷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60元。
靖西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进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进故意伤害老人,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