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大代表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洋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金洋机系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人大代表,应山塘村村支书、村长。2007年,被告人金洋机来扬做长毛绒玩具生意期间,结识了做假发票生意的人,见有利可图,便自行制造、出售假发票。被告人金洋机按照买主要求,利用电脑在非法购入的发票上打印出相关内容,然后与其进行交易,先后以每份人民币50元或开票金额的1-3%不等的价格出售300余份普通发票,得赃款人民币60000余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金洋机因要处理浙江原籍村里的行政事务,指使他人在其不在扬期间非法制造、出售假发票计200余份。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金洋机单独或指使他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非法制造并出售伪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数量均达50份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被告人金洋机系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人大代表,广陵法院在审查受理后,即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向当地人大主席团及时发函,通报受理情况,并在判决后寄送刑事判决书,使当地人大及时了解案件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