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宾阳县芦圩镇新廖村委四和村民吴武权、邹世厚、张伟军、吴克业、张绍平等五人,纠集本村其他村民组成“环保组合”队,专门以占用本村的路口和污染村里的田地为由,多次向居住在本村周边的宾州大道居民进行敲诈勒索。8月4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该五名被告人二年至六年不等的刑期。
2007年12月的一天,设在宾阳县芦圩镇宾州大道的某林场经营部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人自称是四和村新任生产队长,要求对被经营部排放的污水污染的田地进行赔偿。没过几天,经营部即出现了几名中年男子,气势汹汹地要求洽谈赔偿事宜。原来这几名男子即是宾阳县芦圩镇新廖村委四和村民吴武权、邹世厚和张绍平,他们提出经营部流出的污水污染了他们的水田,要求赔偿4万元钱。高峰林场经营部的职员觉得奇怪,经营部的污水明明是直接排进设在附近的宾州镇政府的排水沟,怎么来的污染水田?只好推说向领导汇报再定把这三人先支走。
等了几天,见没有回音,吴武权、邹世厚和张绍平三人即召集了四和村一帮人再次来到经营部,先是踢打经营部的门口,后把经营部的门口锁上,并塞住经营部的排水沟,责问经营部职员不及时叫领导处理赔偿事宜。经营部职员怒斥这伙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伙人才把门口打开离去。为怕报复,影响到今后的经营,高峰林场的领导于事后五天与吴武权、邹世厚和张绍平等人进行商议,最后高峰林场支付给吴武权、邹世厚和张绍平等人11000元“赔偿费”。得款后,吴武权、邹世厚和张绍平等人给去经营部闹事的人每人分700元,余下的钱则用来吃喝。
第一次勒索的轻易成功,更加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2008年元旦,吴武权、邹世厚、张伟军、吴克业、张绍平又纠集了二十多个四和村村民到宾州大道的某农机配件厂要求见老板韦某。配件厂老板见人多,不敢出来。十几分钟后,吴武权为首的一伙人即拉来一手扶拖拉机的水泥砖堵在配件厂的门口不给人出入,并称配件厂的厂门口占用了四和村的土地,要求赔偿。配件厂老板韦某深知自己的厂房用地是经合法购买,且手续齐全的,今天自己遇上贼匪了。为了保证工厂正常开工运转,迫于无奈,配件厂老板韦某只好出面与前来闹事的一伙人协商,配件厂出资18000元作为保护费交吴武权等人,吴武权等人保证从此以后不再找配件厂的麻烦。得钱后,除给去闹事的人每人分500或600元不等,余下的钱也与前次一样用来吃喝。
两次得手,“环保组合”队更加胆大妄为。在2008年1月,他们如法炮制,先后6次以收取污染和占地保护费向宾州大道的居民、私人工厂勒索钱财,数额高达10万元。
2008年11月22日,吴武权、邹世厚、张伟军、吴克业、张绍平等五人被依法逮捕。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各被害人有违章建筑、占道及对被告人所在村农田有污染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邹世厚及其同案人亦无对违章建筑、占道及污染进行处罚的权利;各被告人在作案时均是以十数人甚至几十人到场,以堵路、砸烂围墙等手段进行威胁,设施勒索被害人而得到财物的,不具有平等协商的性质。被告人吴武权、邹世厚、张伟军、吴克业、张绍平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设施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武权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邹世厚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伟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吴克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绍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