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鸳鸯大盗在盗窃时被发现,为了逃脱双双持刀、棍威胁周围的群众,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8月6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彭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家住宾阳县武陵镇的彭女,在2008年9月28日16时许,伙同其男朋友一同到中华镇某单位盗窃。彭女在外面负责望风,其男朋友进入该单位实施盗窃。当其正在盗窃该单位职工放在一楼楼梯口处的一辆摩托车时,被人发现。当闻讯赶来的人们包围他们时,不甘束手就擒的彭女的男友掏出了一把弹簧刀,威胁说谁上来就捅死谁。由于盗贼手里有刀,人们不敢太近前,只是围住了他们。在逃跑之时由于慌乱,彭女竟然把摩托车开翻了。彭女看到墙角处有一根木棍,就冲过去抓在手里,威胁群众,想帮男朋友解围,却被一个群众一把掀翻在地上,人们一拥而上把她抓住了。而彭女的男朋友挥舞着弹簧刀,借着人们在忙着抓彭女和不敢太靠近他的机会,扶起摔倒的摩托车,开着逃跑了。
检察机关以彭女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彭女却不认罪,认为她是被别人骗去的,不知是去盗窃;也没有暴力抗拒抓捕,而是在被群众围攻后持棍自卫。检察机关依据充分有力的证据,一一驳斥了彭女的自辩。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性质已经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构成了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