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一银行职员李成(化名)私自把一储户的60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借给他人用于公司注册验资,并收受好处费9000余元。8月5日,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2003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成利用担任新泰某银行城南分理处后台柜员的职务便利,将该行收到的一储户的600万元转账支票通过转账取出,以他人名义存入新泰市城市信用社,后通过转账将该款私自借给两名急于成立公司的人员用于其公司注册验资。被告人李成收受好处费人民币9580元。2003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成又悄悄将该600万元转回原储户账户。2008年12月25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调查该储户600万元支票情况,将被告人传唤到新泰市检察院接受询问,李成主动交代挪用该款事实。同年12月26日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成身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其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在案发前挪用款项全部归还,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