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10日期间,家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的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投资,由李某到广东购买电子赌博机12台,在邓州市某饭店二楼咖啡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李某雇佣湖北襄樊市人王某,帮助其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及其他被雇佣人员的监督工作。至案发时,该赌场共非法获利88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出资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