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钱财,三名被告人密谋抢劫一辆出租车,在作案过程中,将司机勒死并毁尸灭迹。8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江兴仪、邱志燕、徐跃良抢劫杀人案。
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江兴仪邀约被告人邱志燕“到大余县搞点钱用”。当日下午,邱志燕与被告人徐跃良(系邱志燕妻子的堂哥)到南康市汽车东站与江兴仪会合。随后,三被告人搭乘出租车到达大余县城。吃过晚饭后,三被告人在大余县城沿街步行寻找作案目标,期间,江兴仪在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根长约1米的铁丝。当步行至大余汽车站时,江兴仪提议抢劫出租面包车,邱志燕和徐跃良表示同意。
当晚9时许,三被告人搭乘被害人黄某驾驶的一“长安”出租面包车沿323国道向南康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余县黄龙镇大合口路段时,被告人以小便为由叫黄某停车,黄某也一同下车。当三被告人和黄某上车后,坐在后排位置的徐跃良从黄某身后用购买的铁丝勒住黄某的脖子,江兴仪则上前压住黄某并用手掐黄某脖子,将黄某控制住后,三被告人合力将黄某拉到面包车后排位置,用携带的斧头背面击打黄某头部两下,徐跃良用铁丝及一根尼龙绳绑住黄某的双手,之后用绑住黄某双手的尼龙绳多余部分勒住黄某的脖子直至黄某不再动弹。途中,三被告人估计黄某可能已经死亡,遂商议将尸体抛入河中。三人驾车来到南康市康东大桥处,在黄某身上搜得人民币400余元后,将水泥块捆绑在黄某身上,将黄某抬下车抛入河中。2008年12月3日凌晨,江兴仪、邱志燕二人经商议后将黄某的面包车烧毁。经鉴定,黄某的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2万元,“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198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兴仪、邱志燕、徐跃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