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某药店老板被人打伤后,怀疑是竞争对手所为,于是两次雇凶将竞争对手打致重伤。今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1999年,易玲与李某因生意上的竞争而产生矛盾。同年10月,易玲在其所开的药店内被人打伤,便怀疑是李某所为,于是找到马雪平,要求其帮忙报复。马雪平与李小玉找到刘习春,并通过其找到黄友林、罗志勇、曾慧康三人(均已判刑),于11月2日晚将李某砍伤(法医鉴定系轻伤)。事后马雪平、李小玉将1500元好处费通过刘习春平分给黄友林、罗志勇、曾慧康。
同年12月13日,易玲认为对李某打得太轻,再次要马雪平找人对李某实施伤害。随后,马雪平、李小玉、刘习春通过黄友林找到刘朝波、宾嘎、冯伟忠(均已判刑),于当晚18时许,用散弹枪将李某打致重伤,6级伤残。事后,通过刘习春付给黄友林等人1.5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何亚胜四处打听易玲的案件情况,并在易玲的指使下,明知马雪平、李小玉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依然为二人的潜逃安排食宿及行程。2001年,马雪平潜回韶关,何亚胜又在易玲的指使下,将易玲所支付的2万元生活费交给马雪平,马雪平收钱后再到外地藏匿。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易玲、马雪平、刘习春、李小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亚胜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易玲、马雪平是主犯,被告人刘习春、李小玉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