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劳动教养戒毒所职工杨某,与人合伙贩卖毒品。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杨某,女,25岁,捕前系重庆市某劳动教养戒毒所职工;被告人伍某某,男,26岁,重庆市垫江县农民;被告人刘某,男,24岁,重庆市涪陵区农民。杨某认识伍某某,关系很好。
2008年12月30日晚,杨某得知伍某某从上海返回丰都高镇,便驾驶本单位的警车到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接伍某某返回涪陵城。当晚22时许,伍某某、杨某驾车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收费站时,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抓获,当场从伍某某的挎包内搜出冰毒34.56克,电子秤一台、账本一本。
经查,2008年12月30日凌晨,杨某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何某联系后,让刘某将冰毒0.3克送到重庆市涪陵城望州公园附近的“水吧”,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何某。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刘某明知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伍某某明知是冰毒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