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90后”小青年在青春路上迷失了自己,短短8个多月的时间内,抢劫、抢夺、盗窃、收购赃物转卖,疯狂犯案26起,最终把自己送上了刑事审判台。近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某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7.5万元。
许某刚,1990年1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一农村村医家庭。2008年9月1日中午,他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利辛支行阚疃营业所门口盯梢,发现村民苏某从银行取款出来,便骑着摩托车尾随其后,在苏湾北一小桥处,用摩托车撞倒骑自行车的苏某,上前去抢苏某挂在自行车车把上装钱的尼龙袋子,苏某不让,许某刚即实施暴力,将苏某的27600元钱抢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款发还给苏某现金1.7万元。
200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刚骑摩托车窜至利辛县、凤台县、阜阳市、怀远县、蒙城县等地,进行盯梢尾随受害人,乘其不备之机飞车抢包,作案16起,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7.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也将部分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2008年10月至12月初,被告人许某刚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至利辛县、涡阳县、蒙城县、凤台县等地实施盗窃,作案8起,盗窃他人摩托车、戒指、项链、MP4、现金等价值2.8万余元。2008年10月,被告人许某刚将收购的一辆被盗的“钻豹”125型摩托车转售给他人,该车经评估鉴定价值43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摩托车返还给失主。
2008年12月8日,许某刚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利辛县公安民警盘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以及伙同他人犯罪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民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转卖,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某刚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刚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以及伙同他人犯罪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许某刚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又退出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