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不同罪行而一起服刑的两被告人,又因共同预谋贩卖、运输毒品而再次受到法律制裁。8月21日下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尔古尔哈、罗卫新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尔古尔哈系四川籍昭觉县农民,2005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罗卫新系江苏常熟市无业人员,1999年和2006年分别因犯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四年六个月,两人曾在徐州一起服刑。
2008年12月20日,尔古尔哈、罗卫新在江苏省昆山市商定,由尔古尔哈从四川购买毒品运送至昆山,交由罗卫新进行贩卖。同月26日,尔古尔哈在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冰毒”后,于当日19时50分许,携带“冰毒”从铁路成都站乘坐K698次列车前往苏州。12月28日7时30分许,列车到达上海铁路局苏州站,尔古尔哈下车出站行至出口处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拦住盘查,当场从其所穿的上衣左侧内口袋中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状可疑物品1包,遂将其抓获。经检验,该包可疑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47.62克。当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尔古尔哈的配合下,于昆山市朝阳宾馆内将前来接应的罗卫新抓获。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尔古尔哈、罗卫新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经共同预谋后进行分工,由尔古尔哈在成都购得毒品,并利用交通工具运送至苏州,交由罗卫新进行销售牟利,数量达247.62克,两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尔古尔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罗卫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