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巴马县甲篆乡人王兴(化名)、李文(化名)伙同陈叔登(已判刑)抢劫一外地商人钱财,潜逃7年后终于归案。8月18日,巴马瑶族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文、王兴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2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文、王兴与陈叔登(已判刑)在巴马县甲篆乡好合村的玉米地找玉米棒。陈叔登看见在好合村一带流动推销蚊帐的湖南籍商人曾德先正在山腰上赶路,就提出抢曾德先要钱,李文、王兴表示同意。三人追上曾德先后,陈叔登对曾德先实施暴力,李文手持木棒朝曾德先头部打一棒,王兴在旁望风,曾德先不敢反抗,后陈叔登从曾德先身上抢走人民币170元和一张身份证。之后三人畏罪潜逃。王兴于2009年3月4日被广东警方抓获归案,李文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文、王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立即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李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后李文虽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王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两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