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彭某在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间,利用其经营的中山市沙朗镇金沙商业街A9、A10号“瀚博正品被服销售部”,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等专用标志达259件。
2009年3月22日16时许,彭某在上述A10号商铺售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春秋执勤服1套、警察男长短袖衬衣各1件,并在上述A9、A10号商铺内缴获属“99”式警服及标志的警察男冬训练服、警徽等警服、标志共161件及账本等物。
“他就是一个法盲。”彭某的辩护人这样说。彭某原在保安公司工作,见部分保安队员喜欢穿着各式训练服,头脑灵活的他从中嗅到了商机,遂辞职下海,通过网上订购进货警用装备,然后在售卖前将警服上带有“警察”标志的臂章拆下处理,似乎顺当地做起了制式服装的零售生意。前来光顾的多为保安员、打工者,也有为公司购买保安制服的商场主管等人。
经查,彭某经营的商铺并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其进货单显示的货源“武汉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服饰厂”也并不生产警用装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非法买卖警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鉴于其系初犯,主动接受罚金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