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在菜市场中以老年妇女为作案目标,频繁实施抢劫、盗窃、抢夺犯罪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2009年3月底至4月4日期间,被告人高峰窜至吉州区四季春菜市场等地携带凶器抢夺作案3次,抢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902.20元。2009年2月至3月底期间,被告人高峰窜至吉州区青石街菜市场等地盗窃作案5次,盗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150元。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高峰窜至吉州区五岳观菜市场等地抢夺作案8次,抢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894.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凶器抢夺公民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及多次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均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告人高峰犯数罪,应予并罚。在抢夺罪中,被告人抢夺老年人的财物,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在短期内于公共场所中多次频繁实施各类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