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永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陈永巩因在工作中与被害人方初烈有矛盾,对方初烈产生怨恨,2008年7月间便多次打电话给厦门的表侄陈特福,谎称有人欠他和朋友的赌债不还,叫陈特福帮忙把欠钱的人抓来交给他,并表示愿出资1.5万元。陈特福将事由告诉其堂弟陈诗恩并叫陈诗恩回大田帮助被告人陈永巩。陈诗恩纠集多人驾车回大田与陈永巩等人会合。
同年8月18日晚7时许,陈永巩等人在事先踩点的路段,将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方初烈拦下,并强制挟持到车上。陈永巩将方初烈的公文包内25000余元取走。下车后,陈永巩叫陈诗恩等人将方初烈绑在路边电线杆上,并从劫取的钱中取出1万元交给陈诗恩。陈诗恩等人就驾车先行离开。
为报复泄恨,陈永巩抱起电线杆边上的一块石头,对着方初烈头上用力砸下去,方初烈开始挣扎,捆绑方初烈的绳子断了,方初烈身体从电线杆脱离开来。陈永巩又拿起二、三块石头对着方初烈头部砸下去。随后陈永巩又抓起尾部直径约3.5厘米粗的松树枝对着方初烈头上狠狠敲了五、六下,松树枝一端断了,他就将松树枝扔到山边。陈永巩把方初烈皮带解下来,将方初烈右手胳膊绑在电线杆上,又从地上捡起五、六块石头,砸方初烈的头部。而后,陈永巩逃离现场。被害人方初烈系因重度颅脑损伤,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永巩因在工作中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对被害人心生报复,便以索债为由雇用他人拦路将被害人挟持至偏僻处,捆绑于电线杆上,而后自己用石块等物残忍地将被害人砸死。其间被告人陈永巩还劫取被害人的人民币25000元,劫取财物的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永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