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途中,不巧遇上交警设卡检查车辆。因为害怕车辆被扣,该名男子不仅冲卡还将一名协管员撞倒。事发后,该名男子只能为自己一时的鲁莽埋单。8月24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梁有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4月29日下午,灵山县人梁有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长毛”从浦北县泉水镇回灵山县武利镇,途经209线新屋子路段时,适遇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黄中队设卡检查车辆,因害怕其摩托车被查扣,为了逃避检查,梁有华在“长毛”下车后掉头并加大油门强行冲卡,撞倒准备上前检查摩托车的协管员张某,造成张某左胫、腓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张某的伤为轻伤。案发后,张某被送往浦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药费12319.8元。法院就民事方面主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调解,达成了书面协议,即由被告人及其家属一次性当庭兑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有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梁有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被告人还是驾车加速冲向正在上岗执勤的交通警察,客观上也造成被害人轻伤,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应予承担。鉴于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