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八月刚满十八周岁的小华,初中毕业后即辍学在家,整天沉迷网络游戏,其家庭经济并不宽裕,却讲究吃喝穿戴。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竟然打起了亲友的主意,今年春节前后,其趁在亲戚和同学家玩耍之时,将他人黄金首饰悄悄地装进了自己腰包,然后变卖挥霍。8月2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小华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12月30日,小华在马鞍山市湖北东路某小区被害人王某(系小华同学方芳之母)家玩时,将其电脑桌抽屉里的黄金手链一条盗走,经鉴定该黄金手链价值3228元。2009年2月4日,小华在马鞍山市江东大道某小区被害人程某某(系小华表哥)家玩时,将其床头柜抽屉中的一枚钻戒盗走,经鉴定该钻戒价值12032元。
案发后,小华亲属代为退赔两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为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小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参考被告人住所地社区矫正组织出具的社会调查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