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3次再婚,皆因其性格暴烈,动不动就打骂妻子致使家庭关系难以调和融洽,并最终酿成杀人悲剧。8月24日,残忍杀害了续妻及继子的梁明志,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梁明志,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小学文化,农民,曾住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南江社区万石塘30号。
被告人梁明志与被害人李协媚(殁年42岁)于2006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二人均属再婚,被害人吴兴健(殁年10岁)是李协媚与前夫所生,随梁明志、李协媚一起生活。2007年12月23日3时许,梁明志在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南江社区万石塘30号家中,因琐事与李协媚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梁明志持刀、方凳等物品捅刺、打击李协媚的头、颈、腹、四肢等部位,致李协媚出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随后,梁明志认为其继子吴兴健平时对其不满,遂产生杀死吴兴健的念头。尔后,梁明志驾驶摩托车到玉林市玉州区南江镇红砖二厂找到吴兴健,骗吴兴健坐上摩托车至该厂东北侧的山坡上,用手压住吴兴健的颈部将其摁入一水坑内,致吴兴健窒息死亡。梁明志将吴兴健的尸体掩埋于水坑附近。不久,闻讯赶到的公安民警将躲藏在掩埋吴兴健尸体处的梁明志抓获归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明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8年10月8日以(2008)玉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明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梁明志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3月12日以(2008)桂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明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梁明志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刑一终字第17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明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