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4000元。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漯河市召陵区人。
2006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同村的王建超、秦松宁(该二人均已判刑)到召陵区翟庄办事处洼张庄村西,盗割漯河市铁通公司HYA400×2×0.5型号的价值7481元的通信电缆110米,盗后卖给李凤仙(已判刑)的废品收购站,后赃款分肥。
2006年12月14日王某应征入伍,于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日在山东省某部队服兵役。在部队服役期间,通过自学取得大专文化。因盗窃被漯河市公安局网上通缉,2009年5月到山东省淄博市游玩时,被淄博车站派出所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