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几年未圆发财梦,经济拮据的河南籍男子王建竟然动起了制造假钞的念头。在老乡杨森的帮助下,王建制作的假币质量有所提高。与此同时,负责销售的杨森积极寻找买主。8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沪上首例伪造货币案一审庭审后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王建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杨森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查获的假人民币成品及半成品、用于伪造货币的工具均予没收。
2008年4月左右,来沪几年仍找不到固定职业的王建因经济拮据而起意伪造货币,并于购买电脑主机、打印机、软件、纸张等后在位于本市闵行区虹中路暂住处内开始印制假人民币,但因质量差而无法使用、出售。
2008年底至2009年初,王建经与老乡杨森商议,决定印制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后由杨森负责出售。此后,杨森出资1.2万元以供王建添置打印机等设备和支付拖欠的房租等,并在王建伪造人民币期间对假币提出修改意见、提供假币样本等。2009年2月间,王建将印制的100元面额假人民币共计20万元交给杨森用于出售。
同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先后抓获王、杨两人,并从市环镇西路一发廊内查获杨森还未出售的100元面额假人民币共计10,200元、从王建暂住处查获各种面额假人民币共计39,345元以及半成品假币纸张及印制假币的机器、专用纸张、油墨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起意伪造人民币,并实施主要伪造行为;杨森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积极参与伪造人民币活动;两人共同伪造人民币的数额达23万余元,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系共同犯罪,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名被告人在共同伪造货币过程中分工不同,但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但根据各自具体作用而予酌情考虑,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