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有的猎枪有问题,一男子与朋友到郊区试枪,未曾料到朋友试枪时出了意外,弹壳从填弹口弹出反冲射入朋友额部正中致其受伤,在送朋友去医院的路上,该男子自认为朋友已死,为逃避责任就将“尸体”掩埋。8月2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故意杀人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13日上午,会昌县富城乡武装部部长廖聘森去会昌县社保局办事,碰到被告人江绍,闲聊中江绍谈起其和廖聘森共用的猎枪有问题。于是,江绍和廖聘森就开车到江绍家中,拿到该支猎枪及子弹到会昌县工业园一厂区进行试枪。江绍试射第一枪未发现问题,第二枪由廖聘森试射,由于该猎枪子弹塑料弹杯未能从枪管中冲出,弹杯堵塞枪管,导致枪瞠内膛压过大,致使弹壳从填弹口弹出反冲射入廖聘森额部正中致其受伤。
被告人江绍见廖聘森受伤后,遂叫附近一公司的值守人黄运生帮忙将廖聘森抬上面包车,江绍自称将廖聘森送医院抢救,当行至一路口时,被告人江绍自认为廖聘森没有呼吸起伏节奏已死亡,为逃避责任追究,江绍将尚未死亡的廖聘森拉至山上用大量石头压在廖聘森身上进行掩埋,造成廖聘森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聘森为枪弹伤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窒息可加速其死亡过程。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江绍住处,发现并依法扣押被告人江绍非法持有的多支枪支,其中不锈钢猎枪一支、汽枪一支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另外在2008年,被告人江绍为满足自己打猎爱好,从网上购买配件,未经国家许可在家非法加工拼装制造小口径步枪一支,该支成品小口径步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江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